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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浏览次数: 日期:2011年6月3日 16:50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今日发布了《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中央政府委托煤炭、电力等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在重要煤炭集散地、消费地、关键运输枢纽等地(以下简称“储备点”)建立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煤炭供应中断或严重不足情况,由中央政府统一调用的煤炭储备。

  此前有报道称,为了缓解煤炭季节性供应紧张,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方案(以下简称“应急方案”)已于3月份获得国务院批准,并确定第一批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计划为500万吨。首批应急煤炭储备试点有神华等10家大型煤炭、电力企业和秦皇岛港、黄骅港、舟山港、广州港、武汉港、芜湖港、徐州港、珠海港8个港口企业。

  根据应急方案,试点企业被要求于5月底前完成实物储备,以应对夏季用电高峰。

  今日发布的应急方案还规定,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煤炭资源充足,煤矿生产能力在2000 万吨/年以上,煤质优良稳定,适用于多数电厂;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在100 万千瓦以上;(二)具备良好的区位优势和运输条件;(三)综合实力强,管理规范,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四)与储备点具有产权联结或稳定的经济合作关系;(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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