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律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分别处以最低二十万元最高二千万元的罚款。
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方面,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专家指出,这样的规定借鉴和推广了地方的实践经验,有助于解决执法懈怠问题。
法律还对乡镇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做出了规定,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管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滕炜介绍,近年来,我国有些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快,其中有大量小微企业。按行政管理职权规定,乡镇也应履行监管职责。但现实中,乡镇的监管力量有限,实现监管难,因此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滕炜同时强调,法律明确了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并不是说乡镇政府要全部承担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县市就不管了。
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